海峡导报(详见080314 1-12版)报道:“公益诉讼人林雷告公交车排黑烟一案,昨天一审败诉,法院驳回了林雷的所有诉求。法院称,机动车排气污染主要由相关行政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予以处罚和治理,林雷的起诉将引起实行的公交企业无法生存,甚至会使全市公共交通陷入瘫痪。”
看完之者,笔者顿时为之语塞。。。。。。
一、法院的作用是什么?就是根据法律来判定并纠正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现就当事人觉得利益受损,上诉法院是正常的。如果当事人利益没受损,他可改告相关部门不作为,那还可说告的对象错了,但没有理由不受理;
二、因为该当事人的起诉会引起被告无法生存的理由就更知说什么了---难道被告的生存就可以损害别人吗?
三、甚至会让公交陷入瘫痪的话,也不知道理何在!任何社会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如果此事真让厦门公交陷入瘫痪的话,那应该是公交部门该仔细检讨了,而不是驳回林先生的诉求。既然厦门制定了“只要目测到公交车尾气排黑烟,就可以认定车辆超标排放”的相关规定,就不能因为可能导致局部人或组织受损就不执行该规定。如社会大众觉得对该人或组织不公,那是重新审视该规定,但在该规定失效前依然必须执行,否则,何以叫法?
其实,对于车辆排黑烟行为,只是他们为了赚取更大的利润而使用了不合格的车辆,或不愿支付费用进行保养。他们的行为侵害了市民的健康,也侵害了乘车人的安全。按说,社会应该鼓励象林雷这样的公益诉讼人行为的。
至于会不会让公交陷入瘫痪,我不需要看报表都知道这是杞人忧天,更别说法院可以调取报表的。为什么我这样说呢?只要是厦门人,只要经常看报纸的,应该记得报导过厦门公交20年的,那里面怎么说?厦门公交是全国唯一盈利的公交系统!!!北京公交亏损还能实行欧4标准,厦门盈利的公交就不能?并且还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说到这,不能不提到另一件事,那就是几年前,各大城市为了解决写字楼的问题纷纷出台了住宅禁商的规定,厦门也在其中。但是,在物权法出台以后,由于该规定与物权法相左,北京马上就出台规定取消住宅禁商条款,而厦门呢?到现在依然是住宅禁商!难道厦门法界没人吗?难道他们不知道该规定成了上位法了吗?这些法界人提出更改要求没有?如提了是相关部门不同意改吗?这些我们不得而知。。。。。。也许住宅禁商这条款需要有人出来打公益诉讼才行。但是,林雷的公益诉讼一审败诉,只能让我们看到更多的失望。。。。。。
原来厦门跟北京真的有差!!!
厦门的市容环境美,厦门人的心灵美,其他的能不能也跟上?希望明天更美好!因为我是厦门人!